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6-09 10:4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姓名:彭辉

  居民身份证号:432301XXXXXXXX2153

  居民身份证住址: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20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已于2024年4月投入生产,已生产出平贴胶、包覆胶、封边胶成品。你作为该单位安全环保负责人,负责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其他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7日、1月9日、3月8日、4月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7日、1月9日、1月2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5.证据名称:入库验收单和出库单复印件6页18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1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部分产品入库和出库信息。

  6.证据名称:益阳高新区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备案证明》(益高政发政〔2023〕125号)、《关于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变更备案证明》(益高政发政〔2024〕37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和总投资。

  7.证据名称:《环保咨询服务合同》《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7日;提供单位:该单位;证明内容:该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委托环评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8.证据名称:益阳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专班信访组《第十四批信访件交办单》和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群众反映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第十四批信X3HN202405220081号)办结情况的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9.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3〕10号)(益环罚字〔2023〕26号)(益环罚〔2024〕17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拟对你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