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6-09 10:4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YXQX8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236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丸粉尘(代码SW59)、废铁屑(代码SW17)和其他废包装材料(代码SW59)等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9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4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金属材料热处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高审[2020]22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5.证据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6.证据名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7.证据名称:《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处置合同,但你单位未如期提供。

  8.证据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等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案审会集体讨论决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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