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GHX90D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私设暗管,将淋除锈油车间产生的且未经处理的除锈废水利用导流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无名渠道,影响当地水环境质量。经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淋除锈油车间排放口和淋除锈油车间外排放口(雨水沟)分别采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501(CG)022)结果显示,你单位淋除锈油车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PH值为12.4,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46mg/L、1730mg/L,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0.64倍、10.53倍;淋除锈油车间外排放口(雨水沟)外排废水中PH值为12.4,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431mg/L、352mg/L、27.4mg/L,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1.87倍、1.347倍、0.09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热处理车间)、《现场勘察平面图》(淋除锈油生产车间)、《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9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6日、3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对废水采样情况视频。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7日、1月2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6.证据名称: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XJC202501(CG)022)和原始采样记录资料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2日;提供单位:湖南XXXXXX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浓度等情况。
7.证据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热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益环评表[2024]15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热处理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不能排放除锈废水等要求。
8.证据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用电量明细;提取时间:2025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持续生产事实。
9.证据名称:《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兰溪河水质”问题验收销号意见》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部分);提取时间:2025年1月22日;提供单位:赫山区政府官网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的除锈废水排入IV类水体应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要求听证,我局于3月28日组织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申辩:1.采样检测废水非你单位所排污水.2.水池中的水重复使用,不会造成污水外排。3.主动拆除了全部生产设备,场地已清空,自行关闭。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请求不予处罚。根据我局调查情况,以上申辩第1项和第2项内容与事实不符。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以上申辩内容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为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为15%,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10%+20%+15%)×100万=45万元。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积极消除环境影响,主动拆除了全部生产设备,场地已清空,实施了自行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