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17:2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思源广印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叶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22623C

  注册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富民巷28号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姓名:林正辉

  居民身份证号:432321196806125337

  居民身份证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跳石村石子坪村民组13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4日对益阳市思源广印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24年8月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投入生产。林正辉(以下简称“你”)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其他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和你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4.证据名称:《印刷服务订单》4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事实。

  5.证据名称:废气治理项目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

  你单位和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和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和你: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和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和你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和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李  斌               电    话:177****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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