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益环查〔2025〕2001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17:1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GHX90D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益阳钧越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私设暗管,将淋除锈油车间产生的且未经处理的除锈废水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无名渠道,影响当地水环境质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勘察平面图;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图片)视频证据;5.检测报告(ZXJC202501(CG)022);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或者扣押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淋除锈油车间的一个除锈电炉、一个除锈柴火炉和电炉配电箱予以查封。

  查封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淋除锈油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由你单位自行保管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