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16:1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07151909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岭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于2024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4月投入生产。在配胶车间已建成高速分散釜、反应釜、螺杆真空泵、变频器等生产设备,生产出平贴胶、包覆胶、封边胶成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7日、1月9日、3月8日、4月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7日、1月9日、1月2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5.证据名称:益阳高新区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备案证明》(益高政发政〔2023〕125号)、《关于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变更备案证明》(益高政发政〔2024〕3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总投资。

  6.证据名称:入库验收单和出库单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1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出的部分产品入库和出库信息。

  7.证据名称:益阳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专班信访组《第十四批信访件交办单》和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群众反映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第十四批信X3HN202405220081号)办结情况的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有投诉且经核实。

  8.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3〕10号)、(益环罚字〔2023〕26号)(益环罚〔2024〕1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4月7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和4月8日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事项,于2025年5月9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上提出申辩:1.年产5000吨潮湿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建设项目报告书已经专家评审,后因挥发性有机物总量问题导致未取得环评批复,因新产品抢占市场而建设和投产。2.生产的产品是实验确认产品的品质,是试生产过程。3.对该建设项目已拆除搬迁至东部新区产业园。4.企业经营和发展面临巨大压力。请求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根据我局调查情况,以上申辩第2项内容与事实不符。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以上申辩内容不影响“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对以上申辩内容不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为5%,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为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为1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为5%,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核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5%+15%+8%+19%+5%)×800万×5%=28.8万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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