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飞阳汽车美容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T4YN44M
经营者:高辉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
益阳市赫山区飞阳汽车美容中心成立于2021年3月9日,主要经营:汽车美容,敲补服务。原辅材料为:油漆,腻子粉等;主要生产工艺为车辆打磨-喷漆-烤漆-出厂,配套建设了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吸附工艺处理流程。
2024年12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轻中度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巡查至益阳市赫山区飞阳汽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喷烤漆房内未进行作业,但有明显的喷涂痕迹(喷烤房内有一台已进行完喷涂工序后的小车),喷烤漆房配套建设有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设备一套,现场发现该套设备内UV灯管共30盏,损坏8盏,未保持正常使用。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2月10日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12月10日使用油漆房进行油漆作业3分钟和检查当时废气处理设施未能保持正常运行;
3、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10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飞阳汽车美容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2月1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喷烤漆房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灯管损坏情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2月26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000=2000元。
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立即修复了存在问题的废气处理设施中损坏的UV灯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又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99****9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