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赫山加油站
负责人:钟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076562734XL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44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赫山加油站,主要
经营:汽油、柴油的销售。
2024年1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赫山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经营,在用汽油加油枪20把。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执法监测。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411(CG)052)显示:你单位被检测的10把汽油加油枪中,编号为13#的加油枪气液比为0.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标准要求(1≤气液比≤1.2)的标准。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1月29日检查当时生产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的现场情况;
3、检测报告1份,2024年12月5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被监测加油枪气液比的数据;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1月2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运营和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2万/20万)×10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10%+0×(1-10%)]×20万=10%×20万=2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你单位被测10把汽油加油枪中仅有1把不符合气液比要求,且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停产对油气回收装置提级改造,完成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安装使用。你单位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定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 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