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3004号
发布时间:2025-03-05 16:2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天马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1651601J

  法定代表人:李达白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益阳天马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4月26日,主营锅炉配件制造,建设于2005年,2007年投入生产。原辅材料为:钢板、钢管等;生产工艺:钢板、钢管-切割、下料(剪板、锯床)-弯管-焊接-成品-打包。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焊接烟尘,烟尘配套建设了一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

  2024年12月2日,为落实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轻中度污染管控工作的要求,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益阳天马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你单位有工人(张祖金)正在进行焊接,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存放在库房内未使用。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

  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2月2日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查当时未开启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

  3、用电记录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4年10月至今长期未生产;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2月26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20万=2万。

  你单位已经对发现问题整改,现场立即启用了焊烟收集处理器。对车间窗户进行封闭处理,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又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99****9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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