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益阳恒富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8373691L
法定代表人:夏伟书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益阳恒富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销售;金属热处理加工及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原辅材料为:钢板。
2024年12月2日,为落实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轻中度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益阳恒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你单位有工人(杨腾贤)正在进行焊接,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内部转页轮损坏,导致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器未进行有效处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
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焊接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内部转页轮损坏,导致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器未进行有效处置;
3、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恒富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2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7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万/20万=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万=2.9万。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