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02号
发布时间:2025-03-06 16:1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马张林:

  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032*****

  地  址: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南芹村9-2号

  2024年12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马张林(以下简称:你)名下的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CPC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编码3-JHB00265,发动机型号4C2-50V33)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执法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31133559)数据显示,CPC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三次平均值7.28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1.0 m-1)的6.28倍。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3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依法对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胎式装载机(发动机型号4C2-50V33)进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执法检测;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3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对现场执法检测检查情况的确认;

  3、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31133559),2024年12月31日提取,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机械牌号3-JHB00265CPC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三次平均值7.28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1.0m-1)的6.28倍。

  4、马张林身份证明,2024年12月31日提取,你提供,证明你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2月3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检测现场情况以及被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型号情况。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3号),要求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2号),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