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益阳市赫山区邓师傅涂料加工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CBPBU14K
经营者:邓畅文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光桥村曾家坝组
益阳市赫山区邓师傅涂料加工经营部成立于2021年3月9日,主营范围:涂料加工、通用设备修理,2023年3月开始经营。原辅材料为:油漆,腻子粉等;主要生产工艺为车辆打磨-喷漆-烤漆-出厂,配套建设了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吸附工艺处理流程。
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邓师傅涂料加工经营部(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负责人王石正在油漆房作业,检查时进行喷漆服务,现场发现该套设备活性炭未填充满,未保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你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
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证件名称: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4年12月31日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使用油漆房进行油漆作业和检查当时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未填满;
3、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31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邓师傅涂料加工经营部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2月3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8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8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0.2万/2万)×10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10%+0×(1-10%)]×2万=10%×2万=0.2万=2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