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3-15 16:2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3KW16U

  法定代表人:郭卓威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学府路南侧桃花仑路西侧

  2024年10月1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并现场交办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在交办问题现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柴汽混合2线、3线和重柴1线,上报人员:叶勇,检测的107台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9345TU,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均为D3D45056,576C6D6E。你单位使用OBD装置(作弊器)进行检验107台车辆,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104份。

  2024年9月27日16时06分至16时15分牌照湘AH93D3的被检柴油车辆检测视频,该车辆尾气检测采样过程中,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接入排气筒不足10厘米。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GB3847-2018)附录A中A.4.1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的规定。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柴汽混合2线在对现场在检车辆湘HYW519进行检测时,采样管路弯折。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C 中C.5.4连接不透光烟度计的各种管子也应尽可能短。管路应从取样点倾斜向上至不透光烟度计,且应避免会使碳烟积聚的急弯。的规定。

  2024年9月27日16时36分左右检测的牌照为湘A83L6Q柴油车,2024年9月27日16时06分左右检测的湘AH93D3柴油车,2024年10月11日15时17分左右检测的湘A77181柴油车,2024年10月11日10时01分左右检测的湘A89G2F柴油车和2024年10月12日14时02分左右检测的湘MC689H柴油车,2024年3月25日13时17分左右检测的湘A0Q84V柴油车,你单位对牌照为湘A83L6Q柴油车以ABS无法关闭,其余5台车以全时四驱为由,将检测方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使用OBD作弊器装置进行检验,修改传输监测数据,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采样管路弯折,涉嫌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0月17日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负责人叶双双对检查现场发现问题的答复;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9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柴汽混合2线检测线环保检测员为叶勇;

  4、在用车检测报告6份(编号:430900142410121401270027、430900142410111001360017、430900142410111516430054,430900142409271635390049,430900142409271604560047,430900142403251314580035),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对上述6台车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5、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10月17日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事务中心环保检测平台管理端数据107条,2024年10月1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柴汽混合2线环保检测员叶勇使用OBD装置(作弊器)进行检验,作弊器代码: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9345TU,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均为:D3D45056,576C6D6E;

  6、检测费用详单,2024年11月5日提取,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证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10月17日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测的107台车收费详情;

  7、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依法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

  8、柴汽混合2线现场视频2段(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和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湘A83L6Q、湘AH93D3、湘A0Q84V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你单位降低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9、现场照片,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问题车辆现场检测细节;

  10、OBD-Ⅱ作弊器一台,2024年10月17日提取,益阳市卓日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柴汽混合2线操作员叶勇操作间电脑抽屉内现场查获该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9号),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以及有权提出听证。2024年12月20日,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1号)有异议,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如下:(一)部分车辆因本身没有安装OBD装置,无法过检,使用其他OBD装置是不得已的方法,行为主观故意较轻;(二)行为发现后已经立即整改,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愿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三)现经营困难,首次违法,请求依法减轻、免除处罚。

  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和听证人员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我局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采纳如下:对第一点意见不采纳。你单位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自愿使用OBD作弊装置,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对第二、第三点意见部分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生态损害赔偿,因案情复杂,为保障你单位合法权益,案件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5年3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因子累记20%+30%+25%=7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75%×50万=37.5万。违法所得,107台车使用OBD作弊装置,8610+120*5+30=9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行为发现后迅速进行了整改,召回重测车辆2台,更换柴汽混合2线不透光烟度计连接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2025年2月14日你单位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贰佰肆拾元(¥924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