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2号
发布时间:2023-02-08 11:2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盛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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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谢朝霞

  地址: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综合服务楼6楼601号

  2022年10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盛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停运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勘验示意图;3.调查询问笔录;4.关于《湖南盛业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无纺土工布及2000吨三维排水网等土工合成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土工膜生产线生产工人蔡年立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 月 14 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 4013 号)。2022年12月1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4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月16日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但你单位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积极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400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锋               电    话:199****4688

  郭明映               电    话:199****564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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