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10:5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安迈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D8F7FF7J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梓山村湖南宏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1#101室

  当事人姓名:黄帆

  职务:湖南安迈电气有限公司厂长(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梓山村湖南宏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1#101室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湖南安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未批先建”);2、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下简称“未验先投”),你单位厂长黄帆负有直接责任。

  2024年6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变压器生产线正在生产,2023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伍仟零贰拾万元整,实际总投资370万,共生产了约100台干式变压器,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投资明细;8.厂房租赁合同;9.销售出库单;10.银行转账记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16号),责令你单位90日内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中止对你单位及厂长黄帆的本次行政处罚程序,后续根据整改情况再研究处罚决定;2024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交“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益高环评表〔2024〕19 号”环评批复,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生态损害赔偿书面申请,申请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12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厂长黄帆放弃进行生态损害赔偿。2025年1月16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2月14日举行听证会,经听证人员综合评议,并集体讨论认为,采纳你单位关于你单位已停产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三同时”自主验收,完成了生产设备拆除,生产原材料及产品已清理。且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20%+0%+0%+15%+3%+0%+0%=38%,基准罚款金额=38%×370万×5%=7.03万。

  针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及时改正: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12%+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20%+0%+12%+0%+5%+0%+0%+0%=37%;及时改正的基准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7%×100万=37万。

  针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厂长黄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20万)×100%=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25%;基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5%×(1%~25%)]×20万=8.75万。

  综上,针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第二项,鉴于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于2024年11月15日提交了“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同年11月20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益环发〔2023〕2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和责任人黄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黄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贰拾万元。

  2、对厂长黄帆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唐佳莉               电    话:173****023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