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2-24 16:2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思源广印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叶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22623C

  注册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富民巷28号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4日对益阳市思源广印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一条印刷制品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刻字机、写真机、升降式半自动丝印机、900斜压式丝印机、UV平板打印机、烤箱等生产设备。其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于2024年4月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8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益阳市思源广印设备清单》《项目总投资明细》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1月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总投资。

  5.证据名称:《印刷服务订单》4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年印刷3万平方米标识标贴铭牌建设项目(你单位称:广告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为8%,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为15%,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核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8%+15%)×60×5%=1.29万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4455

  李  斌               电    话:177****781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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