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09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资阳区科标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GBCE9Y

法定代表人:皮训科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乌龙堤村30

 

20241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科标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生产区域未建设贮存厂房,砂石等建筑材料存放场地周边建有不完整的围挡,但未对露天存放的砂石材料进行覆盖,现场未见降尘设施。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3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5号)。202432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9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100000元)×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0%+0%+0%+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 ×(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000=1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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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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