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益环不罚〔2024〕5003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09:0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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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世雄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白马山中2

 

202312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收到湖南能源大数据中心电力环保智慧监管平台推送的益阳曙光沐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当天电力监测异常报警信息后,于当日920分开始对曙光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曙光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蚀刻线正在运行。根据环评要求,蚀刻线产生的酸性废气须采取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吸附中和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查发现曙光公司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已被拆除,喷淋塔内未见有液体流动,曙光公司生态环境部电力监测点电源控制面板显示电源指示灯和风机指示灯亮起,喷淋泵指示灯不亮,风机旋钮处于“开”位置,曙光公司酸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当日945分,曙光公司蚀刻线停止生产。经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进一步调查核实,2023108日,曙光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为保证曙光公司员工不失业,经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曙光公司与湖南高登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你单位租赁曙光公司的生产设备、场地,利用曙光公司的环保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生产销售均以你单位的名义进行,销售收益归你单位所有,故认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为你单位。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湖南高登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湖南高登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设备、场地租赁合同;7、授权委托书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26日进行立案调查。因你单位于20231229日将损坏的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修复并正常运行我局立案调查结束时,已不具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条件,故我局未再另行向你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4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450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4500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持续时间较短(蚀刻线员工20231228749分打卡上班,20231228945分蚀刻线停止生产,持续时间约2小时),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废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4)第03019号)显示,你单位标干废气流量为2128立方米/小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20231229日已将损坏的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修复并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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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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