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08:3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胡 勋

  身份证号码:430981********0510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白泥湖村四村民组

  2023年4月9日20时,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组暗访时发现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益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联合大通湖大队会同公安部门连夜进行调查。经调查,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持有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3010018376845XE001R,运营单位为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混絮凝池+二沉池+砂滤罐+接触消毒”,日处理能力为1200m3,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经农排支渠排往老三运河,老三运河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中Ⅳ类标准控制。检查现场发现胡勋(以下简称你)将大通湖区洞庭食品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出水在

  线监测室内COD、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从原采样模组中拔出,插入塑料水瓶中,自动监测设施无法通过采样管采集出水口实际排放的废水,而是抽取矿泉水瓶内的水样进行分析。

  2023年4月19日,我局将该案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2023年4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5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副厂长胡勋为了使处理后的污水能够在监测时达标,私自将被监测的污水更换为纯净水和处理后污水的混合水。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不起诉。2024年1月22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益大检刑行意〔2024〕2号),建议我局对不予起诉的相关人员或公司依法作出处理。

  经调查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破坏采样管线,故意更换监测样品,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你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导出数据、监测报告(ZXJC202304(CG)00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副厂长身份证复印件、托管运营合同、劳动合同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运营排班表复印件、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书复印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复印件、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立案决定书(大通公(治)立字〔2023〕0130号)、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大检刑不诉〔2024〕1号)、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大检刑行意〔2024〕2号)、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卷宗等证据为凭。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4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号),同日我局将该案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4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1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5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副厂长胡勋为了使处理后的污水能够在监测时达标,私自将被监测的污水更换为纯净水和处理后污水的混合水。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不起诉。2024年1月22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益大检刑行意〔2024〕2号),建议我局对不予起诉的相关人员或公司依法作出处理。2024年3月2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为10%,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20%、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为8%,计算罚款金额为(10+20+8)%×100万=38万。结合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暨“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会议意见,经我局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并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881

  段  柯       电  话:156*****686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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