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88007418X
法定代表人:肖辅臣
地址:益阳市梓山西路
2021年8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完成停产整改任务即启动生产,造成部分水污染物溢流外排,经检测显示:大门溢流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9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中一级标准1.8倍;2、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副总经理王令奇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负责人吴敌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勘察示意图;9、环评批复;10、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8月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1〕400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1年11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案审会,经过集体讨论,认为:不支持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已作出自行关停的承诺,向市生态环境局和高新区分局提交了自行关停的书面报告,且当时确有暴雨发生,故不宜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故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益阳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