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2〕4002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09:4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宇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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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赞华

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标准化厂房A7栋一层

 

2022年3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宇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负责人李进军身份证复印件;7.用人单位劳动合同;8.现场勘察示意图;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3195);10.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4月2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2年5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案审会,因为该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属于豁免企业,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因未对其提出监管要求。经咨询省厅环保法律专家,认为该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回抽废水,减轻违法后果。结合案审会意见,同意不予处罚,不移送公安机关。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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