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7-27 08:4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R1AP15

法定代表人:邓旭雄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

 

2022年3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科比特亿美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需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表3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值)中的排放标准,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湖南科比特亿美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第KBT/HJ202203021号)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数据是


94.9mg/L,参考限值是15 mg/L,超标5.32倍;粪大肠菌群数据是1.7×MPN/L,参考限值是5000 MPN/L ,超标33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 湖南旭丰食品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第KBT/HJ202203021号)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3号)。7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及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吴鹤群             联系电话:1990737734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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