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QXAMG63
法定代表人:郭威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福路(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内)
2021年12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亿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的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切割生产线产生的油雾废气经废气收集罩收集后未处理直接排放,粘料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关于湖南亿磁科技有限公司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资审〔2020〕11号)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2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1号);3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号),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废气直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拟作出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郭威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3月8日,你单位递交《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月8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2号);3月28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延迟听证通知书》;4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4月15日,听证人员经综合评议,切实考虑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效果较好的实际情况,拟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