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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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亮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箭村黄塔仑组
2022年3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巡查发现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生产区域内砂石、卵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粉尘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四)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审(表)[2016]14号);9.益阳万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益环资评验[2017]10号)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8号);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90%))×20万元=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易 军 联系电话:137867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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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