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750637596R
法定代表人:唐益华
地址:益阳市康富北路345号
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东方1000C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在营业过程中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01号);2022年5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石 磊 电 话:1990737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