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15:4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德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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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镇国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姚家湾安置小区3栋4号-9号门面

2022年4月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德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在益阳高新区高铁片区道路工程永福路工地正在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机械编码为X-JHD00150)进行尾气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验报告((NO):WLJC2022041401)显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4.8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Ⅱ类烟度限值规定的0.8m-1的排放限值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7号)。2022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0737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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