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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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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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投入使用;2. 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转租现场会议纪要复印件;7.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清单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30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3号)。2022年4月1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4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400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郭明映 电 话:199****564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