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6PMC23
负责人:唐建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临市街组
2022年3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检测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王兆祥 电 话:199****686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