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南县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06 11:4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南县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建设地点

南县大通湖流域

建设单位

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南县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位于南县大通湖流域范围所辖的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6个行政村)。工程总投资4966.5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生态绿渠建设工程。在明山头镇三立村、乌嘴乡三新垸村、青树嘴镇白鹤堂村、福美村、新滨村、吉祥村共计6个村建设生态绿渠,其中植物护岸175459m2,生态护岸76550m2。(2)生态湿地建设工程。在明山头镇三立村、乌嘴乡三新垸村、青树嘴镇福美村、新滨村共计4个村,建设生态湿地375847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认真执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场界,加强施工管理,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六个百分百”的要求;优化施工工艺,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并低速行驶;加强基底构建施工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基底构建开挖的土方堆放地点及施工时间,避开出行高峰期和就餐时间段,同时在面向居民侧设置临时围挡,并喷洒除臭剂,减轻恶臭对渠道沿线居民的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用于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围堰基坑初期废水经自然沉降后可以直接排入下游渠道;围堰基坑经常性排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渠道杂物清理沥干水可直接排入渠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租赁房屋的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扰民。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应设置隔声降噪措施,午间(12:00-14:00)停止高噪声设备作业,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产生的固废收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清表固废、水面清理杂物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砍伐乔灌木外售至木材厂、生物质能源厂作原料;沉淀池沉渣交由专业的渣土公司处置;建筑垃圾的由专业的渣土公司处置。隔油池油泥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严禁非法弃土,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切实保护湖南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内的动植物。

(八)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水土保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水土流失的不利影响。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涉水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开展跟踪监测,为防止废水事故排放导致湖南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质下降,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南县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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