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万骏船舶有限公司新能源船舶基地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塞南湖村 |
建设单位 |
湖南万骏船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湖南万骏船舶有限公司新能源船舶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塞南湖村,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总占地面积36288.1㎡,主要建设机加工区、舾装区、总装区、喷漆房、树脂糊制车间、环保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船舶40艘、玻璃钢船舶20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降尘、降噪、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加强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管理,减少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涂废气、树脂挥发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车间内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二甲苯、T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及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及表2中标准限值;漆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限值。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废钢材、废焊渣、毡布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漆渣、废油漆(稀释剂)桶、废树脂(胶衣)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废水处理污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八)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9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实行倍量替代,纳入沅江总量控制管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湖南万骏船舶有限公司新能源船舶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参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