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益阳海创水泥窑综合化利用固废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圳中村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益阳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益阳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托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一条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暨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4.95万吨、污泥6.6万吨。公司拟依托现有熟料水泥生产线,在保持熟料水泥产能不变的前提下,再次建设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作为水泥生产原料替代,项目在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建成后,协同处置污染土、无机固废等一般固废,总处理规模10万吨/年(污泥6.6万t/a、污染土及无机固废等3.4万t/a),生活垃圾焚烧飞灰4.95万t/a保持原工程内容不变,设置飞灰应急投加口。本次环评内容只涉及一般固废的变化,危废协同处置内容保持不变,大块污染土及无机固废等一般固废依托现有固废贮存设施及处置工艺或湖南益阳海螺水泥矿山石灰石破碎口及原材料卸料口输送至生产基地堆棚暂存入窑处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染土、无机固废等替代原料贮存和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依托现有封闭式厂房,喷雾除尘等措施处理,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停窑期间经配套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飞灰原料仓、成品仓和烘干废气均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飞灰水洗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一级水吸收+一级酸吸收处理后通过飞灰车间4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废气通过SNCR脱硝系统、SCR脱硝、布袋除尘器除尘以及余热发电锅炉等措施后经130m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水泥窑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且不新增员工生活污水。废水治理措施沿用原环评批复内容。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原料来源须严格按环评报告表所列范围执行,不得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无机固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量保持不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加强对处置污泥、无机固废的管理。 (六)本项目改建后不新增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所需总量由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的排污权总量指标解决,铅、砷、镉排放量少于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