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0 16:5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环办〔2019〕6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机构:

现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分局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无文件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确定接待单位。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市区相关领导来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报请相关市领导参加。

第七条 加强接待费用支出管理。进一步强化勤俭节约的意识,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在公务接待中讲排场、摆阔气、挥霍浪费。接待各区县(市)环保及其他部门单位来人少于5人的公务活动实行“工作餐”接待,由接待部门到办公室领取饭卡,统一在食堂大厅就餐,5人以上实行围桌就餐。中央及省直相关部门参与的公务活动接待在外就餐的,由对口部门填写申请单,局领导审签,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落实10 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10 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市局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规定。严格按照同城不予安排食宿的规定执行。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其它食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对方所交付的伙食费由接待部门代收后统一交财务科入账。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益阳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局机关食堂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如实填写接待申请单。公务活动前,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公务活动食宿安排参照《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益财行(2018)233号]和《益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益财行(2018)310〕号文件执行。由我局接待的部、厅级领导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省部级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800 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450 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330 元。接待用餐标准执行每人每餐省部级200元、厅局级160元、其余人员140元、工作人员40元。组织的培训及调研等综合性会议,食宿标准执行市内每人每天住宿费 240元,伙食费 130元,场地、资料、交通40元、其他费用 30 元,合计为440元;市外每人每天住宿费330元,伙食费 150元,场地、资料、交通40元、其他费用 30 元,合计为550元。中心城区居住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申请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开支和发放会议补助费、劳务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会议中发放的奖励经费不在会议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局办公室、纪检、财务科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和二级机构的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局财务科每半年和年度应当公开我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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