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0 16:48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环办〔2019〕5 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机构:

现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车改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出行,根据《益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益财资(2016)1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管理原则

(一)集中统一的原则。一是环保系统内车辆管理制度统一,标准执行统一。二是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行政执法”标识。三是车辆配备、更新、处置,统一办理,统一处置。

(二)相对固定的原则。局机关办公室、分局办公室及监察支队综合室为公务车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资产管理、车辆调度、车辆年审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车辆运行费用的支出审核等具体工作。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遇有重大任务或紧急公务(如抗洪抢险,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来益督查、调研,市政府通知明确派车等),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度使用各分局及监察支队的车辆。

(四)安全节约的原则。按照财、权、物相统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局机关和各分局及环境监察支队实行公务车辆归口管理。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和车辆消耗定期上报制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 

具体分配:1.资阳分局:湘HR8923(途观);2.赫山分局:湘H3SF83(途观);3.高新分局:湘HP3929(途观);4.监察支队:湘HYA016(哈弗);5.局机关:专用特种车辆湘H1L080(哈弗)。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取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紧急公务;

(三)陪同上级部门在交通补贴保障(东至沧水铺、西至谢林港、北至迎风桥)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调研、视察、及外市来益的公务活动。

(四)现场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五)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之外的公务出行(能调配使用的情况下)。

(六)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能调配使用的情况下)。

(七)行政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巡视等公务活动。

(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规定原则上用于核与辐射监察、监测、应急工作。

第四条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一)交通补贴保障(东至沧水铺、西至谢林港、北至迎风桥)区域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车辆管理部门要实行公务派车登记审批制度。日常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登记,驾驶员凭《公务出行申请单》方可出车(紧急情况下,可先派车后补单),并凭此单报销有关费用,严禁私自出车。

(三)各单位在公车允许使用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出行申请单》,经分管领导、车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提前一天交车辆管理部门,按工作轻重缓急和出车路线统筹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相关规定,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指定区域。

(五)除公务接待外,严禁将公车停放在酒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和景区内。

(六)计划性用车服从紧急用车调配。下列情形用车优先调派: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用车;重要领导接待及重要会议用车;取送机要文件、紧急公函;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等。

(七)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必须到政府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驾驶员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车辆需要大修或更换费用较高部件时,必须提前做报修预算,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不经报告擅自外修、购件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八)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由财务科统一每月对所属车辆油卡充值,严禁私车公卡加油。

(九)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费用结算由局办公室把关审核,车辆使用部门按照财务联审制度予以报销,财务转账支付。

(十)各用车单位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并形成台账。做好每季度打印加油对账单,认真分析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局党组。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保养车辆,严禁私自出车,严禁酒后驾车。违章处罚从驾驶员安全奖及出车补助中扣除。

第五条  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

(一)公务活动原则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方式,城区外不提倡私车公用。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正规租车公司予以解决。

(二)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突发事件,本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2.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4.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5.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6.环保督察、环保专项行动。

(三)局机关要实行公务租车登记审批制度。租车公务出行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填写好《租车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字,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租车出行,租车使用人员在租赁公司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凭此单报销相关费用。

(四)车辆租赁费用在车辆租赁费用的预留部分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用不得超过单位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及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三者之和的5%(环保督察及专项行动单独列支)。

第六条  纪律要求

(一)各用车单位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车辆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

(二)各用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车使用规定用于个人使用。

(三)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五)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安排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相对人承担应由本人支付的交通费用。

(六)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违法用车情况予以通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各分局及二级机构认真参照执行,局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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