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看|2024年益阳市十大涉气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六)
发布时间:2025-01-18 22:2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按照《2024—2025年度益阳市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行动。2024年11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的2、3、5、6、7、8号汽油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该加油站共有6支汽油枪,根据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30)显示,该加油站有5支汽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制要求,属于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2024年12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汽油加油枪进行现场检测。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因该加油站环境意识薄弱,未对油气回收装置定期维护,导致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行动,精准锁定违法证据,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指导加油站严格按照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使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加强油气回收管理,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挥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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