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2 09:4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利剑行动典型案例|南县某鞋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生产废气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开练、挤出车间大门及部分窗户呈开启状,挤出生产线废气未经顶部集气罩有效收集,直接向车间和外部环境无组织排放;2、硫化压底车间建设有两组排气扇(现场检查对内引气,促进空气循环);车间生产废气未经顶吸设备有效收集到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明显可见生产废气弥漫生产车间;3、硫化压底车间东侧挡墙开设有1.5米*0.9米通风口,生产废气经该通风口(旁路)无组织对外排放。

  查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该公司于2023年10月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 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精准打击,现场检查中对证据材料做了全面的收集,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违法企业负责人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守法意识不足,并承诺及时整改,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例警示了相关企业不要有侥幸心理,要严格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和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利剑行动典型案例|许某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介绍:2023年6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南县湿地公园管理局来函(通报涉及南县茅草街镇一砂石堆放场在湿地公园内占用生态红线范围堆放了部分细砂)提供的线索,对该细砂堆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许某负责管理(经营)的细砂堆场,有部分细砂堆积在湿地公园生态红线内,现正在清运至生态红线外;整个细砂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处以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破坏生态红线,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红线不容挑战,保护生态红线最大的阻力还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守住红线,必须靠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生态红线划定后,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环境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红线的违法行为应起到一定的作用。此次案件警示了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经济不能只关注眼前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应是首位。违反了这一原则,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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