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5 10:46 作者:市环保局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落实省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调研、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接待、政务公开、行政后勤、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协调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三)综合协调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协调省对市、组织市对各区县(市)和有关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法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科。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区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应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资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改革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编制和修订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负责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科。监督指导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基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牵头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五)宣传教育科。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