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5日,益阳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艺术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多名学生开展中国舞考级,且不能提供开办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许可;不能提供与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的相关协议、合同;不能提供此次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相关备案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益阳市某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7月25日,益阳市某艺术培训学校组织了75名学生开展中国舞考级(3-6级)活动,考场内有一名考官在现场对学生的表演情况进行考评。当事人无法提供此次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相关备案资料,本场考级过后考级证书将由其通过朋友私下获取,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益阳市某艺术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给予益阳市某艺术培训学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参照《益阳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被查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考级活动;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家长对于子女的全方位培养意识越发增强,给子女学习一门或几门特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艺术艺考改革影响,培养艺术类专业型人才也是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作为检验孩子所学成果的一项比较专业的途径,其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一方面是市场的蓬勃发展,而与此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考级现场信息公示不透明、不完善等乱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考级学生的切身利益。
针对部分考级学校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认知不足的问题,文化执法部门开展“送法上门”服务行动,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册页,在执法检查时向考点负责人及考生家长发放,现场解读《管理办法》,组织考点负责人和家长学习法规政策,确保考级公正性、规范性。通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考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考级简章,考官信息等,确保公开透明;考官是否持有《考官资格证书》,考场安排是否与备案一致,防止“假考级”“考假级”。本案的查处,对本市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