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直接适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不再另行制定。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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