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益人社监决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11: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执行人:苏勇

  身份证号码:430903XXXXXXXX0655

  户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南站社区桃花仑西路13组873号12

  栋201单元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认为你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监察条例》),我局依法受理。经查,苏勇,男,身份证号码430903XXXXXXXX0655,市本级参保职工,于2017年1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9年4月结束,在市本级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已于2019年1月重新就业,由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你缴纳企业养老保险,不符合失业保险发放条件。经市就业中心核算你违规领取的2019年1月至4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共4352元。市就业中心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2023年2月8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你将违规多领的待遇4352元退回,你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市就业中心调查报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信息、养老缴费信息、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等证据佐证。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待遇4352元退回至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户,户名:益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户:185091010400014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益阳高新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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