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益人社监理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0:42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执行人:段席珍

  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2014

  户籍地址: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准提庵巷11号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认为你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监察条例》,现将有关材料移送我局。经查,段席珍,男,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2014,市社保中心参保职工,1950年12月出生,1968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在我局申报办理退休,核定月发养老金1784.15元。你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实际执行刑期为2002年12月至2013年6月,因你在退休申报时隐瞒判刑事实,自2012年1月开始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经市社保中心核算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共207307.8元。市社保中心在核实后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养老金做了停发处理。2021年8月22日,市社保中心到你居住地址金银山街道办事处西流湾社区调查走访,未与你取得联系。2021年9月6日,向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发函,获取了你的联系电话,但是电话号码无法接通。11月28日我局拨该电话号码是空号。从停发养老金至今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你多领取的养老金仍未追回。2022年11月29日,我局在“中国新闻”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5号),你仍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市社保中心调查报告、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等证据佐证。

  以上事实有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段席珍违规领待情况调查》、《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段席珍多领养老金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理告字〔2022〕14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待遇207307.8元退回至市社保基金账户,户名: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户:100321641440010001,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分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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