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14:47 作者: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9月1日,益阳市民政局印发《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益民发〔2023〕3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为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民政部和湖南省民政厅先后出台了所管辖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目前,全市共有社会组织2263家,市本级有498家社会组织,监管任务艰巨,出台《办法》可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市本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概念内涵。《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三)受理机构。市级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市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四)报告分类。《办法》以报告时间为分类方式,分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备事项、即时报告事项。

  (五)报告内容。

  1、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

  (1)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理事会;

  (2)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3)申办、承办及参加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个人以社会组织负责人身份或以社会组织名义出国出境;

  (4)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2、事后报备类重大事项:

  (1)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基金会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4)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3、即时报告类重大事项: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3)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4)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5)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六)报告时限及程序。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事后报备类重大事项,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协议等资料;即时报告事项,视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微信、报送《益阳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七)管理要求。《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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