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尹良(益阳市萤火虫社工中心理事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指出,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重点扶持培育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着力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转变救助方式,满足群众更高层次服务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的代表,对文件出台非常支持。无修改意见。
二、段意花(人大代表、市水文中心趸船值守员):无修改意见。
三、刘丽群(人大代表、艾华集团工段长):无修改意见。
四、肖彬(市人大机关纪检组长):1、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建议修改为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期。已采纳。2、在完善急难救助制度中,救助金额在当地低保标准1至3(含)倍以下的由乡镇(街道)、3至6倍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寻找更合理、更科学的参照系数。同时将“3至6倍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修改为“3至6(含)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已采纳。3、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中,建议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形成救助合力。部分采纳,下一步将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职能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4、在完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中,力争全市农村低保标准2025年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75%。建议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要结合益阳实际,应充分考虑城市困难对象的生活处境,是否有上级文件政策的支持。未采纳,行业主管部门已在会上作出解答。
五、黄灿(市慈善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中,建议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更加具体、明确。未采纳。与本《措施》出台内容无关,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理范畴.
六、符维光(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文件出台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程序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已在会上作出解答。
七、汪清(政协委员、金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无修改意见。
八、蔡世红(赫山区民政局救助股长):1、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可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低保金问题,根据精准差额救助的原则,60%的标准不一定合理,建议将“可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低保金”删除,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已采纳。2、在完善急难救助制度中,救助金额在当地低保标准1至3(含)倍以下由乡镇(街道)、3至6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问题,从赫山区目前的实际工作来看,2000元以下由乡镇(街道)、2000元以上由区民政局审批。并且区、乡镇(街道)也制定了相关临时救助的文件措施,建议按照已有的文件制度实行。部分采纳。3、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中,建议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予以进一步明确。未采纳,因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理问题,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
九、郭政(资阳区民政局低收入认定中心主任):建议对文件中的一些数据或刚性指标予以明确。未采纳。属于部门管理问题。
十、李一新(资阳区大码头街道人大联络组组长):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次数。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且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在会上作出解答。
十一、曹剑平(赫山区金银山街道社会事务办主任):1、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市级层面能否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措施,便于乡镇操作。未采纳,属于部门管理问题。2、关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问题,目前,街道的一门式受理平台都在村(社区),街道政务中心没有设立民政的专门窗口问题。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属于部门管理问题。3、在强化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中,建议市、区两级核对机构加强沟通,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减少基层工作压力。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4、建议住建部门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未采纳,属于行业部门管理问题。
十二、薛建宁(资阳区大码头街道鹅羊池社区书记):建议经济状况核对信息能够更加完整、更加全面,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
十三、王丽娜(赫山区金银山街道虎形山社区民政专干):建议政府部门在安排工作时能够统筹兼顾,加强沟通,减少一些重复性工作,减轻基层工作压力。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属于行业部门管理问题。
十四、熊腊珍(资阳区大码头街道鹅羊池社区居民):建议政府在关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更加注重困难群众精神层面的需求。未采纳,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且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在会上作出解答。
十五、彭安俐(赫山区金银山街道虎形山社区居民):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