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益办〔2021〕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政改协调〔2021〕1号)精神,从2021年10月15日起,以下事项(见附件)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市民政局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清单
益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市民政局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婚姻状况证明 |
通过民政部门婚登系统进行信息查询、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 |
2 |
收养状况证明 |
居民补领收养登记证时,若收养登记档案遗失,但收养人户口本上有 父母子女收养关系记载的,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居民收养状况证明。 |
3 |
婚姻登记证件遗失证明 |
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情况除外)。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以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 |
5 |
慈善慰问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
6 |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 经济状况证明 |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
7 |
慈善助学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
8 |
死亡证明 |
由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 |
9 |
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