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政局关于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16:34 作者:社会组织科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益办〔2021〕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改协调2021〕1号)精神,从2021年10月15日起,以下事项(见附件)不再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出具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市民政局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清单

 益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市民政局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事途径

1

婚姻状况证明

通过民政部门婚登系统进行信息查询、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

2

收养状况证明

居民补领收养登记证时,若收养登记档案遗失,但收养人户口本上有

父母子女收养关系记载的,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居民收养状况证明。

3

婚姻登记证件遗失证明

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情况除外)。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

5

慈善慰问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6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

经济状况证明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7

慈善助学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8

死亡证明

由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

9

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证明

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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