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2 11:07     来源:质量安全科 作者:     [字体: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市自建房专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安全科、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环境污染防治科、物业管理科

现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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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省住建厅和市安委办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要求,根据省住建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安委办《关于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到2023年底,在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紧密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翻身仗要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自查自改重大隐患积极性明显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意识显著增强;住建系统各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的精准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打好打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翻身仗。

(三)工作要求。一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住建部门、市自建房专班、市质安监站和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设施运营、物业服务等企业,下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报告。二要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分条分线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三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持严细实作风,严格落实责任和追责问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注重小切口、抓关键,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搞大而全整治行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鼓励企业主动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改。凡属企业单位(项目)自主检查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不予以行政处罚或案件移送;凡属县住建部门主动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不纳入挂牌督办;凡是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从重行政处罚;凡是上级督导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凡因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直至予以一票否决

二、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要突出居民自建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城市既有房屋、村镇建设和铁路沿线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聚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尤其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责任。

1.抓紧抓实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自查自改。要完善企业内部奖励机制,发动全员包括一线员工积极排查整治隐患。要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每月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及整治情况。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检查。

2.抓紧抓实企业管理团队安全责任。企业要在推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齐抓共管推进排查整治。要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组织本企业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技术指导,并研判新的重大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照全覆盖原则,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

3.从严从紧组织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引发的典型事故教训,加强电焊工、特种设备操作员等危险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在进行电焊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消防及其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要组织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 1 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4.从严从紧组织开展转包分包等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排查整治。建设单位要针对所发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针对所承揽的房屋市政工程承包、分包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施工资质、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依法分包工程的承揽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5. 精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故特点,年内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突出抓好指导服务和精准严格执法。

1.明确责任分工。居民自建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城市既有房屋、村镇建设和铁路沿线安全按照《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和43日召开的安全监管执法评价《会议纪要》规定,由市自建房专班、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分别牵头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住建部门要再次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不留监管空白。

2.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统一标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型(详见附件),统一标准,统一尺度,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并将重大事故隐患类型通知到行业内所有企业单位。    

3.扎实开展专家查隐患服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优化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标杆企业专家优势,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开展针对性指导服务,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鼓励科研、高校、行业协会、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机构积极为企业服务,鼓励标杆企业专家团队积极参与,着力提升企业排查整治技术支撑能力。

4.着力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地住建部门要针对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或者结合入职培训和年度轮训有针对性地安排安全生产相关课程,重点加强专项行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强化责任心、提高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

5.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部门要敢于斗争、敢于碰硬,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屡罚未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推进机制 

(一)扎实做好动员部署。531日前,各地住建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报至安委办邮箱,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安排,可邀请当地主要企业参加会议,明确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二)强化企业排查整治和专业帮扶。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按月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同时,动员各方专业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提高重大事故自查和整治能力。

(三)严格部门监管执法。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本次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动态更新,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过程管控和监管执法力度。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严格落实一单四制要求,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通报。

(四)总结提高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认真报送专项行动信息。各部门要结合《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翻身仗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相关要求,一并做好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信息报送。自20236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台账》。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类型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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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类型

 

一、居民自建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学校和医院周边、旅游景区三层及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

2. 农村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有垮塌风险。

3. 房屋位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地段;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已出现裂缝或变形的斜坡附近;遭受尾矿坝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和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4. 砌体结构房屋高宽比大于5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高宽比大于8的经营性自建房;砌体结构层数超过7层或高度超过21m的经营性自建房;空斗墙承重层数超过3层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的经营性自建房;底框结构的总层数超过7层或高度超过22m的经营性自建房。

5. 擅自加层(作为防水隔热的轻型屋面除外)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结构和功能布局(含因装饰装修而变动、损坏或拆除承重结构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楼屋面增加荷载等);擅自改变消防防火功能系统等。

6. 基础距离边坡或坑道过近,基底局部被掏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

7. 当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严重开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砌体承重墙单条裂缝宽度大于10mm;单片砌体承重墙体产生多条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8. 采用泥浆、草泥砌筑或采用干码方式砌筑或砂浆强度极低,未进行粉刷,荷载作用下有倒塌风险的承重墙;承重墙或砖柱严重碱蚀剥落,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承重墙墙体多处出现宽度超过2mm或缝长超过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墙体出现宽度超过5mm的斜向裂缝,或墙体交接处断裂成通缝。

9. 支承大梁的墙体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单条裂缝超过2mm;混凝土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10. 楼(屋)面承重梁、屋架、楼板在墙体等承重构件下的支承长度不够导致局部受压面积严重偏小,或支座处存在滑动、侧翻、失稳、开裂、局部受压承载力不足等安全隐患。

11. 混凝土梁跨中有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混凝土梁出现宽度超过1.0mm的斜裂缝或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超过2mm的裂缝。

12. 预制混凝土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阳台板和雨棚等混凝土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

13. 钢构件锈蚀严重,截面损失大于10%;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明显变形、裂缝;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14. 木结构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缺陷;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15. 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二、建筑施工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执行(含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项目)具体如下:

(一)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三)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城镇燃气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区和生活区时,生产区和生活区未分区布置。

2.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

3.燃气厂站内储罐、建构筑物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4.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瓶装燃气配送网点超量存储(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20m3,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I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6m3,相当于15kg钢瓶170个;II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1m3,相当于15kg钢瓶28个)。

6.供应站设置在居民楼1楼或下店上宅

7.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

8.燃气管道、法兰、调压设施、阀门等附属设施日常维护检修不到位,存在老化锈蚀、泄漏、窜压等风险。

9.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10.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50公斤或715公斤气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密闭空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1.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强排式热水器未安装直通室外的烟道。

1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环保油(煤)等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

四、市政设施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发生塌陷,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出现结构性损坏,严重危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行安全。

3.城市隧道机电、消防等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城市隧道正常运行。

4.焚烧厂焚烧炉、风道、反应塔、垃圾坑、渗滤液沟道间、调节池、厌氧罐,餐厨垃圾处理厂废水处理调节池、厌氧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不规范。

5.焚烧厂锅炉房、燃油罐区、乙炔站,餐厨厂厌氧沼气区域,填埋场填埋库区、渗滤液调节池等重要防火区域未按规范要求管理。

五、城市既有房屋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

10.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11.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规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12.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对经鉴定为CD级的房屋按照鉴定报告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进行排危整治。

六、村镇建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新建农村住房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承揽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

2.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住建领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3.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4.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2.未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登高作业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

3.高压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未配备专业绝缘工具,且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或多人监护的;

4.污水管道下井作业前未履行各项手续的,或未提前打开检查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测量井内毒气、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以及检查井盖开启后,未设置护拦和明显标志的;

5.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或无防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收集池或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的,下井人员未穿戴正压式呼吸机、可吊装保险护具,携带毒气检测仪的;

6.将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液体钢瓶、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等混入垃圾中进行压缩处理中。

七、铁路沿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城市规划区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影响运行安全的彩钢瓦房、塑料大棚等违法构筑物;

2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由住建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施工;

3.非法下穿铁路燃气管道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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