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既有餐饮场所加装烟道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既有餐饮场所加装烟道相关建设标准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建设标准和程序,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权属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经设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但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
二、建设标准
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应当满足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承接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及《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现行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排烟通风、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建设程序
申请加装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权属单位或其授权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专用烟道加装建设。鼓励建设单位结合本商业楼、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场地统筹开展专用烟道建设。
(一)加装烟道设计
加装专用烟道如需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施工手续办理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加装专用烟道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属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质量安全监管。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加装专用烟道项目,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质〔2025〕58 号)规定,在开工前向辖区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接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
(三)加装烟道施工
承担专用烟道加装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四)加装烟道验收
加装烟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加装烟道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登记指引有关要求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完工情况,乡镇(街道)应同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相关信息,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加装专用烟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励商业楼、商住综合楼的物业服务单位参与验收。
四、其他
(一)加装专用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或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应在办理加装手续前,取得烟道加装所在外立面或区域位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装专用烟道的意见书。
(二)加装专用烟道涉及油烟排放监测、污水排放、油污收集、噪声以及振动等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加装专用烟道涉及占用土地的,须获得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许可。
(四)对移送的加装专用烟道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五)烟道拆除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拆除过程的安全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