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16 09:49     来源:公用事业科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优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境,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3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拟定了《益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公用事业科科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

联系地址:益阳市康富南路001号

联系电话:0737-4292132

电子邮箱:1670618668@qq.com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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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优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境,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市节水“三同时”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发改、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节水设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有节水专项审查意见。

第五条  节水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规划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节水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回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供水企业在受理用水量申请时,应当查验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未经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同意的,供水企业不受理申请。

第九条  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供水企业不得办理通水手续。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节水设施的种类根据用水情况进行划定。具体包括:

(一)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三)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四)中水回用系统;

(五)生活用水器具;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阀门;

(七)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八)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系统。

第十一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64-2014)》标准执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气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 %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以上;

(四)浴室、洗涤、餐馆等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按照国标执行,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六)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点,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十二条  鼓励用水单位对其用水情况进行节水评估,促进其改进用水工艺,申报节水型单位,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规定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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