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益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质安科。
附件:1.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2.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1
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工作,提高信息登记效率,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工作。
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信息登记原则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小散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应遵循“方便、高效、诚信”原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即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人(是指组织建设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充完善。信息登记人应为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登记人应诚信申报,对信息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信息登记人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施工内容、计划工期、责任主体及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同时明确是否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
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或者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生产作业活动的,信息登记人不得以小散工程进行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人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者进行违法建设或生产作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予以通报曝光。
三、信息登记流程
(一)信息登记人填写《益阳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1-1),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信息登记材料,并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1-2)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1-3)。乡镇(街道)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信息登记材料另作调整。
(二)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按照信息登记要求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盖章登记。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核实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小散工程建设需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三)信息登记人应将办结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登记人应当在小散工程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登记指引有关要求告知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留存的《益阳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备案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出台新的信息登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信息登记申请表
1-2.安全生产承诺书
1-3.安全风险告知书
附件1-1
益阳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表(样式)
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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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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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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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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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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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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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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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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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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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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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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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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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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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工程面积 |
平方米 |
主要施工内容 |
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情形(□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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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材料 |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2.施工方案; 3.根据小散工程不同情形规定的其他资料,详见填表说明。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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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审查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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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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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建设申请单位应准确填写小散工程基本信息,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理单位各留一份,工程现场公示一份。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情形的,另报送属地住建部门一份。
3.申请表中设计单位栏目填写可只限于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情形。
4.《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项目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7.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应提供应急疏散预案。
8.建设单位应当在小散工程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登记指引有关要求告知乡镇(街道)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附件1-2
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对此次申请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安全风险告知书》,已知悉并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2.我方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3.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好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控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 期: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需将其中一份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一份由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保存。
附件1-3
安全风险告知书
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人:
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小散工程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等安全风险,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小散工程建设。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我单位或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受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落实日常巡查管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指导各地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管理原则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及参建各方负主体责任,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乡镇(街道)开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可以委托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宣传教育、预警提醒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应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建立辖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机制,督促指导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1.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巡查整治力度。巡查内容见《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附件2-1),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增加巡查内容。
2.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中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要求小散工程暂停施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小散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要求暂停施工,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形详见《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2-2)。
(三)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求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清单》(附件2-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辖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2-1.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2-2.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2-3.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清单
附件2-1
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要点
序号 |
巡 查 内 容 |
巡查结果 |
整改措施 (结果为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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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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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开工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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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2 |
是否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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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3 |
是否签署承诺书,并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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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4 |
特种作业(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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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5 |
小散工程是否有施工作业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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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6 |
是否对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是否有工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记录,是否有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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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7 |
现场安全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有每天安全检查情况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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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8 |
高处作业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梯子是否垫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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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9 |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用电作业的环境是否积水,电缆电线是否破旧、裸露,是否设置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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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10 |
电、气焊(切割)工是否持证上岗,工具、设备等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时是否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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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11 |
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是否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是否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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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12 |
临边、洞口等易坠落处是否设有防护栏杆、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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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13 |
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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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
附件2-2
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序号 |
类型 |
具体情形 |
处罚措施 |
1 |
信息登记 |
提供虚假登记信息逃避安全生产责任,或把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逃避监管的 |
存在有关情形的,一律暂停施工,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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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资格 |
涉及必须委托施工企业情形的,未委托或委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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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方案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其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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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下管线、周边设施保护 |
工程开工前,未落实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铁、燃气等)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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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或业主未会同施工方,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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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配备 |
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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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培训及合格证书 |
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无安全资格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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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交底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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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护用具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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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警示标识、消防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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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生产条件 |
在预防高坠、预防触电、预防物体打击、预防坍塌、预防起重机械伤害、预防中毒窒息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附件2-3
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清单
责任主体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执法措施 |
建设单位 (业主) |
1 |
未将小散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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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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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
2 |
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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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3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小散工程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没收违法所得。 |
4 |
存在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承揽小散工程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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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5 |
转包或违法分包小散工程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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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责令停止施工;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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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或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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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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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9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10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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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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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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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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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
(二)对违法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整改予以罚款。 |
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修正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