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安监局:
为规范和加强益阳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益阳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益阳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无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示范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全市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上述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三)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示范及示范县市区、乡镇建设。
(四)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建设。包括对区县(市)及相关单位的考核和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
(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市内专门机构;
(三)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市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四)区县(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每年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安监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八条 区县(市)项目由同级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向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申报采用纸质资金文件申请方式。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益阳市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隐患现场照片。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和概算;隐患现场照片应充分反映隐患现状及危害程度;
3.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单位文件;
4.治理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益阳市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三)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费用说明,包括总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无力垫付资金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安监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对区县(市)、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在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按照市政府审定情况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