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办发�2014�16号
《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含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在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食宿,执行协议价格。厅局级领导出差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出差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九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十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属于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接待的范围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及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军队系统副军级以上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由省级领导带队的各类工作组(督查组、视察组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副省长、政协正副主席;省内各市州在职的市州委常委、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副市长(州长)、政协正副主席;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
以下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落实,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市级领导陪同:来益阳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人大、政协常委);中央、省级各类新闻媒体、记者;招商引资客人;出席我市各部门会议或进行行业性考察和检查的省直部门领导;市直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
各级领导到区县(市)考察或检查工作,根据属地接待的原则,由各区县(市)负责接待。
省部级(含正副省部级)领导来益,各部门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接待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
属于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接待范围内的接待任务归口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办公室和益阳军分区后勤部,报对应秘书长(或后勤部长)“一支笔”审批后,向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发出公函(或书面通知),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具体落实。
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单位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负责同志“一支笔”审批,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区县(市)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区县(市)不超过2人;其他市领导下基层,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县(市)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四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用餐,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市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当地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市本级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市本级会议类别。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全市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委工作会、市政府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部门性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在益召开的会议按中央、省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会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市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1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3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40元,合计为320元。
在益阳中心城区举行的会议,中心城区居住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市本级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各区县(市)接待开支标准应报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财政局备案。区县(市)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统一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一、二类会议经费按综合定额标准核实后,由市财政安排,不足部分不再另行补助;三类会议经费按综合定额标准核后在年初安排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第二十三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开支和发放会议补助费、劳务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在会议中发放的奖励经费不在会议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主体。市、县两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问责,并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依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四条 市直国有企业和市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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