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 17:50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国库科 浏览次数:
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意见》(益政发〔2013〕8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益阳市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益阳市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意见》(益政发〔2013〕8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以及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支出的实现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市本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银行为对象,以支出活动中收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用途、资金类型、科目名称等为基本要素,以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为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支出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管部门。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的主管行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协同对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代理银行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效;
   (三)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支付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五)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遵循“将财政监督嵌入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原则,对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从编制用款计划开始至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的整个流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第九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主要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条 系统预警是指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事前设置预警规则,自动对预算资金使用单位所发生的支付业务逐笔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适时发现疑点问题并及时预警。预警规则随着管理的深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代理银行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财政部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疑点问题,通知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账册及报表等有关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约谈或走访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
   (三)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问题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到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索取相关实证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到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核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控过程中,对经实地核查确认预算资金使用单位或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醒。违规问题属于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或操作上失误,初次出现的属于一般性的问题,由财政部门业务经办人采取电话提醒的方式,向违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要求违规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纠正;
   (二)整改。违规问题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或者提醒两次以上仍重复违规的,由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改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行政处理。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或者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检查、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视情节对违规单位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暂停资金计划审批、暂缓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代理银行存在的一般性违规问题,财政部门要求其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按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取消代理资格;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门商请其主管行、人民银行依法对其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代理银行因违规问题受到财政部门书面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理处罚的,自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责令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和取证;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不规范支出行为和违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四)对违规单位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定期汇总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反映和分析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意见与建议,及时修改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十九条 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如实、完整地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及时处置本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预警问题;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开展核实、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遵守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责,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支付凭证和对应的电子信息,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
   (三)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预警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开展核实、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
   (五)接受财政部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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